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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关问题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4]471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内财非税函〔2012〕40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问题的请示》(鄂财政文【2012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其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考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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