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乌政发[2013]231号)要求,现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管理
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必须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发改委有关规定,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必须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并全部纳入同级财政国库。支出必须通过支出预算办理。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必须依据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设置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一律不准随意设置项目,也不得发放任何财政票据。
二、撤销过渡户
以前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开设的收入汇缴专户或其他过渡性账户,要在2014年1月底前一律撤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尽快到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三、收费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620号)和《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复》(内发改费函[2012]423号)的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目前,涉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收费有三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资料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按上述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不得随意加价收取。
四、收缴程序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缴程序。实行网上缴费,具体程序,按照当年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会计网”公示的公告为准。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及教材资料费收缴费程序。从2014年2月份起,市局会计管理机构在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时,一律使用POS机刷卡缴费方式,直接缴入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分账户。从2014年6月1日起,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收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及教材资料费时,一律使用POS机刷卡缴费方式,直接缴入旗县市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开设财政非税收入分账户的,直接缴入分账户,不得再收取现金。收文后,各地要尽快联系代理银行,做好POS机安装、调试及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
五、票据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和三联),不得使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费。
附件:
1.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620号)
2.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的函复(内发改费函[2012]423号)
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