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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通 知关于明确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相关事项更 正 通 知

更 正 通 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我局2014年印发的《关于明确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非税[2014]914号)文件,出现勘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一、原文第5页,第3行“各季度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季度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各季度1030147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已上划自治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改为“各季度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季度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各季度1030147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各季度已上划自治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

二、原文第7页,第2行“(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科(股),负责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改为“(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科(股),负责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三、原文第7页,第4行“本年度可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本年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本年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本年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本年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本年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本年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本年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本年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本年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本年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本年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本年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5%-7%)改为“本季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各季度1030147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各季度已上划自治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7%)”。

四、更正后的文件附后,请按更正后文件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