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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陆续出台了有关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的政策及规定,为准确核算并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按土地出让方式征缴入库

  为准确足额核算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征缴各项土地出让价款。

  (一)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经办机构,要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土地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四项土地出让收入项目,用于分别核算以不同出让方式产生的土地出让价款。同时,设置“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项目,用于反映财政部门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四项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具体核算内容:

  1.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出让价款收入”项目中。

  2.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补缴的土地价款”项目中。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等费用以及政府出资实施征地拆迁的划拨土地收入,缴入“划拨土地收入”项目中。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项目中。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缴土地出让价款时,要根据土地出让方式,分别按上述四项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非税专户。同时,每月要向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经办机构提供《土地供应清单》(见附表)。

  (三)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经办机构,要在财政非税专户收到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经办机构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财政部门国库经办机构,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非税收入缴款书》,将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划转国库。不得超时划转已征缴的土地价款,不得跨年度将土地出让价款滞留财政非税专户,不得人为调节土地出让收入规模。

  二、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的计算公式及科目调整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科(股),要按规定计算出应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按规定分成比例应上划金额,并办理调整收入科目及上划计提各类专项资金业务。具体经办科(股)及计算公式、科目调整方法:

(一)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经办机构,负责从缴入财政非税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经办机构,依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供应清单》,按月从缴入财政非税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算出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同时,将应计提金额从“土地出让价款收入”项目中调整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项目中,然后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经办机构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经办机构,依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办理划转国库业务。各月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各月土地出让面积(平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集宁35元/平米,丰镇20元/平米,其他旗县15元/平米)×20%,各月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列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项目,相应减少“土地出让价款收入”项目金额;各月上划自治区统筹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各季度已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0%,各月上划自治区统筹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直接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项目上划到自治区级国库,相应减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项目金额。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经办机构,负责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办理调整收入科目及上划计提三类专项资金业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季计提,要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和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办理完毕

  1.各季度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季度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各季度1030147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各季度已上划自治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各季度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列入“103014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相应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金额。

  2.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10%。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列入“103014804目教育资金收入”科目,相应减少“103014801目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金额;各季度上划自治区统筹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10%×50%,各季度上划自治区统筹的教育资金要从“103014804目教育资金收入”科目直接上划自治区国库,相应减少“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金额。“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资金优先确保上划自治区统筹的教育资金,各季度该科目资金不足以上划自治区统筹的教育资金时,先按现有金额上划,待自治区财政厅正式下达年度上划结算文件后予以办理。

  3.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10%。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列入“1030148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相应减少“103014801目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金额;上划中央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水利建设资金×20%,上划自治区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水利建设资金×20%,上划中央和自治区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1030148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分别直接上划到中央和自治区级国库,相应减少“1030148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金额。

  (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科(股),负责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本季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各季度1030147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各季度已上划自治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7%)。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暂列“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核算,安排预算或办理支出时,列入相应支出科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政策依据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此文发至县团级);

  (二)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2004]599号);

  (三)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2007]540号);

  (四)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2]34号,市财政局以乌财非税[2012]164号文转发);

  (五)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2]2177号,市财政局以乌财非税[2013]32号文转发);

  (六)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4]126号,市财政局以乌财非税[2014]552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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