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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财工[2015]443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资[2015]5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旗县(市、区)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当地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认真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完善管理措施,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做好项目储备。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提前做好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对年度已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项目跟踪问效和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将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