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预算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乌政发〔2013〕231号),从2014年起,进一步完善了对市直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政策。2015年,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三届三次会议批准,市直预算单位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从运行情况看,各部门和单位都认真贯彻执行了非税收入统筹政策,有效提高了本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和财力水平。考虑到部分单位事业任务较重,单位基本公务费和部门专项业务费不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后,有些部门和单位事业运转出现了一定困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非税收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后影响事业运行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情形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征收收取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乌财预〔2010〕596号转发)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已全面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不得以返还或变相返还的名义办理支出。相关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后,以下情形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本级财政没有安排基本公务费和部门专项业务费且上级没有相关专项补助的部门和单位;
(二)部门上缴的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须通过非财政分成方式部分上缴自治区主管部门,由于上缴的原因影响了部门事业运行的;
(三)部门事业收入主要为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提供服务,支出部分主要用于弥补特定业务成本和专用设备、器械、材料购置,且收入规模偏低的部门和单位;
(四)部分上缴财政的经营性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税款的;
(五)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收费或收费标准及规模较低,事业任务较重,且主要用于民生、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培训类收入的;
(六)其他应给予考虑的情形。
二、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确认办法
根据以上情形,市财政予以补助的办法如下:
(一) 部门和单位财力缺口较小,基本不影响事业运行或可以通过基本公务费、部门专项业务费或上级专项补助弥补事业运转的,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预算科汇总提交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补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的统筹部分。
(四)严禁借机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局内相关人员责任。
(五)该补助属于一次性补助,不影响今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政策的执行。
三、财政补助的审批权限
(一)对政府预算已经预留相应资金项目,且属于常规性补助的,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对政府预算没有相应安排,且补助金额较大或事项比较重大的,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涉及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汇总并适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有关程序后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非税收入项目,如依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该项收入指定特定用途的,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或主办业务科室进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相关领域和项目,不得直接返还部门和单位。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使用该项资金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