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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40号)。

  《意见》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了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明确了重点问题,部署了组织实施。

  重点任务:一是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尚未到期的在建项目贷款,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且到期的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可以重新修订借款合同。

  二是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增量融资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在建项目,增量融资由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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