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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财工[2015] 481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5]6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每年年初,各旗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实地查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报送项目时提交真实性承诺书。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对所报项目加强监管,跟踪问效,并将节能减排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效用。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