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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交通运输局 商务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财工[2015]409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521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旗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各旗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旗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服务,切实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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