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工【2015】434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 经信委 发改委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内财资【2015】5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每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企业所在各旗县(市、区)的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2月底前报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
二、年度终了后,1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由企业所在各旗县(市、区)的四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 经信委 发改委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