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市区要对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如有违规设立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今后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不得擅自越权设立收基金项目。
二、各旗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凡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