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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5] 370 号

    现就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财政票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5]732号,乌财综[2005]541号转发)的规定,经由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获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可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市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从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取;由旗县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从相应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取。

    二、我市所使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机打电子票据,须连接财政专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方可使用。有市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可通过该单位与财政专网连接。无市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可与我局信息中心联系,办理与财政专网连接手续,联网费用由用票单位承担。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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