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14〕2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转列收入的缴库
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规定将11项政府性基金中涉及地方的收入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要按照相应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并仍按照现行自治区、盟市与旗县收入分享比例和入库级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收支科目问题
上述基金转列后,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应删除,相应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收入科目。支出科目根据实际支出用途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相应支出科目。
三、关于结余结转资金转列问题
上述基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2015年相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