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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财政局、国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5]2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