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综办[2015]34号
各盟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 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围绕各旗县确定的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筛选项目,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鼓励盟市、旗县农发办事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联合推荐贷款贴息项目。
二、贷款贴息的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二)贴息的货款时间。
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曰期为2015年1月1日以后签订。
(三)贴息的货款规模。
1、农牧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单笔不低于200万元,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不低于100万元, 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贷款的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不低于20万元。
2、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不低于50万元,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贷款的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不低于5万元。
(三)贷款贴息期限。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为1年,同一项目单位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2015年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不能申报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
2、上巿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3、已申拫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2014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不得申报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
四、报送时间及材料
1、各盟巿农发办应于2015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农发办报送贷款贴息项目计划。
2、有贷款贴息延续项目的盟巿应于2015年4月10前将项目涉及的申拫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彩色扫描件报自治区农发办。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