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综办[2015]35号
各盟巿农业综合为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报送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5〕19号),现将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要求
1、接到通知后,请各盟巿农发办立即通知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尽快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
2、项目实施计划涉及的财政资金以自治区确定的补助额度为准,自筹资金依据国家政策及项目合理需要筹集。
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及设备。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及设备。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及设备,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巿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巿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及设备,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基础母羊(母牛)、奶牛、带动力装置的农机具不在项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并且不能列入项目建设投资中。
二、报送时间及材料要求
1、各盟巿务必于4月15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计划专家审核意见、财政补助项目附表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明细表。同时,通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上报2015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计划数据库。
2、请各盟巿农发办抓紧时间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未能按时上报的项目,自治区农发办视为项目单位自愿放弃立项权利,将从自治区项目库中另行选择项目。
附件:1、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拟立项项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