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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财政

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理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保证查处质量,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科统一组织实施。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实施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上级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经济鉴证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办理检查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检查组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及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检查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检查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六条 承办监督检查业务科室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税、财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监督检查或者其它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和业务科室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八条 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和业务科室检查人员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自律的规定。

第十条 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检查计划与准备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和业务科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按照上级财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检查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检查项目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并统一编制乌财监文号。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长对检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检查风险的基础上,围绕检查目标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在实施检查三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组认为事前下达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监督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它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就有关内容提出书面承诺要求。检查组及其检查人员应当将被检查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基本检查证据一并编入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检查组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检查方案。

第十八条 检查组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检查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检查组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复核、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取得有关检查证明材料,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检查完毕前完整退还。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对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人员在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符合检查人员条件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人员将检查和调查的内容和事项,应予记录和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并取得被检查单位或其它提供证明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认定签证材料;若有特殊情况无法认定签证的,检查组应当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所附相关的证据要真实完整、不得相互矛盾,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一事一稿。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 检查组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领导书面请示或口头汇报。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人员实施检查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初步归集、整理、核查检查方案所列全部事项是否按要求全部实施。对己取得的检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检查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对检查组的检查工作效能进行跟踪监督,对检查组及其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10日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九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六)认为应当向监督报告的其它事项;
   (七)检查组长签名。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工作底稿负责,检查组长要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财政检查报告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对检查报告没有异议,但检查组向财政监督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时应作出书面说明。被查单位书面意见对检查组检查报告中所作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情况属实,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审理制度,由有关内设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审理复核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

第三十三条 提交审理时,检查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决定书、移送处理建议书;
   (二)检查方案。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证据;
   (三)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检查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六)审理复核机构或审理人员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理复核人员依照法律、规章对下列事项复核:
    (一)是否按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和检查目标实施检查;检查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检查规则;
   (二)检查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据是否有客观性、充分性、合法性;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的意见是否适当;
    (六)检查评价、检查建议、检查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七)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审理复核机构或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它检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检查组限期补充。

第三十六条 负责审理工作的机构,对检查材料和事项进行审理后,均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书面审理意见应当由负责审理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或审理人员署名。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审理工作的机构与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机构对审理事项持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本机关领导裁决。

第三十八条 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审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检查处理主要是指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条 财政监督机构依法对检查结果给予处理,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处理的原则。检查处理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检查处理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县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党纪、政纪依据。主要包括党员干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签批,以财政监督检查局名义下达《检查告知书》和《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检查告知书。检查意见书由检查组讨论研究后拟定,经监督检查机关主管领导审定、检查组长签字后,发送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检查告知书对检查事项的评价应客观公正、措词恰当,不应夸张形容,提出的改进建议应有针对性,切实可行。
    (二)检查处理决定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违纪违规问题的,检查处理决定由财政监督机构主管领导审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须由财政监督机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的处理。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有: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违反国家财政法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和要求;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财政监督检查签发机关盖章。

第四十三条 对被查单位和被检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财政监督机构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处理、处罚,超出财政监督机构法定职权范围的,应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应当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向人事部门或其它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收回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意见;
   (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行政监察机关或有权作出行政处分的主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涉嫌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涉及税收收入入库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通知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并应及时督促其入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内容包括:主要违纪违规问题事实,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分析归纳违纪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提出纠正解决违纪违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检查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属于财政罚款和收缴违纪款项,按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财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属于财政事项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检查处理决定书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财政检查机构或财政机关批准。

财政检查机构应当自财政检查告知书和检查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检查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检查事项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科每年年终30天后,应当向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局报告上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第七章 检查档案

第四十八条 检查档案的建立实行谁检查谁立卷,检查终结立卷完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应当纳入检查档案的文件材料有:
   (一)检查通知书、检查文书送达回执、检查报告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处理决定书、检查移送处理建议书等检查公文;
   (二)检查证据、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的资料;
   (三)与具体检查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检查文件材料归档,应当以检查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检查项目结束后次年3月底。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并负责保管、调用和销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检查有关文本样式

1、财政检查报告

2、财政检查通知书

3、送达回证

4、承诺书

5、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6、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

7、复核意见书

8、财政检查结论

9、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10、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

11、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12、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工作底稿.xls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doc

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doc

财政检查通知书.doc

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doc

承诺书.doc

复核意见书.doc

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送达回证.xls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