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乌财非税[2015]198号)的规定,我局将于今年4月底前开展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销财政票据的范围:
1.我市从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17种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⑴《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写,三联);
⑵《罚没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⑶《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手写,三联);
⑷《罚没物品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⑸《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20元);
⑹《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50元);
⑺《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100元);
⑻《法院诉讼费票据》(预收,手写,五联);
⑼《法院诉讼费票据》(结算,手写,五联);
⑽《法院诉讼费票据》(退费,手写,五联);
⑾《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手写,五联);
⑿《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手写,三联);
⒀《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收据》(手写,三联);
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据》(手写,三联);
⒃《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业主使用,手写,四联);
⒄《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出售公房使用,手写,四联)。
2.2009年底前已使用的除医疗收费票据以外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
3.2011年底前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
二、相关要求:
1.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按财政票据核销规定程序尽快向所属用票单位收集整理上述范围的财政票据,并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将汇总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于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
2.市直用票单位应于3月底前,将上述范围的财政票据进行收集、整理,并按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填制《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科审核。
3.市财政局于4月底前将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和市属用票单位报送的上述范围财政票据集中统一销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