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2015年1月21日,我局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的规定,印发了《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非税[2015]65号),明确了财政票据领用、审验、监管等事项。现就财政票据保管、销毁等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保管
1.根据财政部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为保持财政票据存根的有效性,便于随时查询,同时考虑到医疗收费票据使用量大,不便于保存较长时间的情况,我市统一规定,除医疗收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3年外,其他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一律为5年。
2.财政票据存根由票据使用单位保存。用票单位票据使用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填制相关资料,内容包括:票据名称、数量、票段号,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按会计档案存档,妥善保管。
二、财政票据的核销
1.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中“财政票据的销毁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即盟市及以下地区财政票据的销毁,由盟市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级各部门、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销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负责”的规定,市本级及旗县以下各部门、各单位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经办机构集中统一销毁。
2.从今年开始,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财政票据核销作为财政票据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每年都要集中开展一次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对保存期满以及尚未使用但应予核销的财政票据进行收集、整理、审核,并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于3月底前对市本级保存期满以及尚未使用但应予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的收集、整理、审核工作,4月底之前统一集中进行核销。
三.票据存根核销的程序
1.申报。票据存根按规定保存期满需要核销时,用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按隶属关系到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领取《财政票据存根核销申请表》(见附表1),填写一式二份,连同需销毁的票据存根,报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
2.审核。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要按隶属关系对用票单位报送的《财政票据存根核销申请表》和需销毁的票据存根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票据使用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经审核无误的票据存根,要向用票单位下达《财政票据存根销毁通知书》(见附件2),一式二份(用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3.销毁。旗县财政部门将收集整理审核后的票据存根及汇总的《财政票据存根核销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将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用票单位报送的票据存根集中统一进行销毁。对于票据存根数量大,不便于搬运的用票据单位,可指定地点,由市、旗县两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派专人进行监销,市本级用票单位由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专人进行监销。
4.出具证明。票据存根销毁后,旗县用票单位的票据存根由市、旗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作为监销人填写《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证明》(见附表3)一式三份,分别由用票单位和旗县、市两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案。市本级用票单位的票据存根由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作为监销人填写《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证明》一式二份,分别由用票单位、市财政部门留存备案。
5.资料存档。用票单位和旗县、市两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要将《财政票据存根核销申请表》、《财政票据存根销毁通知书》、《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证明》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存档,妥善保管。
6.未使用的票据。对尚未使用但应予销毁的财政票据,票据使用单位应登记造册,按隶属关系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并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四、其他要求
1.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旗县两级用票单位不得擅自销毁、转移、变卖票据存根及未使用的票据。
2.用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按隶属关系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上述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附件:(1—3)
1.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
2.财政票据存根销毁通知单
3.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证明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