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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对小微企业免征的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收的要及时予以退还。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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