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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存量标准的通知

乌财资便函[2014] 144号

各旗县财政局及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升级和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2]2128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标准调整后信息系统存量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资便函[2013]4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标准调整后信息系统存量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资便函[2013]28号)文件的要求,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及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乌财会[2013]244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乌财行[2013]72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从2013年起参照自治区文件执行。截止目前为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全部完成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转换工作。大多数事业单位在发放《事业单位产权证》时,已按新会计制度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及时调整了固定资产存量标准。但是,仍有部分事业单位和大多数行政单位未进行调整。

    请各旗县、各单位尽快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完成固定资产存量标准调整,此项工作必须在2015年8月末结束,确保各单位账、证、卡、实一致,做好部门决算工作。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