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5]65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认真落实“以票管费”的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现就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时办理财政票据审验手续
按照规定,票据使用单位每年底前都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已领票据的审验手续。截止到2015年1月19日,市直部分票据使用单位仍未办理审验手续,请务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对未办理审验手续的市直票据使用单位,市局将暂停止发放任何财政票据。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用制度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限量控制、领新验旧”的票据领用制度发放财政票据,每次发放票据的数量不能超过票据使用单位年使用量的四分之 一。
票据使用单位每次领用财政票据时,必须持《财政票据领用簿》,并填制《年财政票据审验表》(见附后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对票据使用单位已领用票据的使用结存情况要进行审验,票据开具金额要与缴入财政非税专户金额进行核实,审验核实正确无误后,再予发放。
三、严格执行财政票据保管制度
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各项收费以及单位进行账务核算的有效记账凭证,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财政部门非税管理经办机构以及票据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设立专(库)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票据专管人员调整的,要办理票据的移接交手续。对出现票据丢失、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在乌兰察布日报刊登作废申明,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经办机构备案。
四、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管,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票据使用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甚至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将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用票单位进行通报、处理或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票据审验表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