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农〔2014〕1490号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水资源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水资源费(以下简称“水资源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政性收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费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费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信息采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水资源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三)水资源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政策法规研究。
(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奖励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的经费补助。
(五)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监测和水源地保护。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上述水资源费支出项目包括建设安装类项目和非建设安装类项目。建设安装类项目是指形成实体性的有形工程和安装设备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项目为非建设安装类项目。
第四条 水资源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修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和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同步编制预算。
第六条 水资源费收支预算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安排,以收定支,当年收入当年支出。
第七条 由自治区本级部门列支的水资源费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向盟市旗县下达的水资源费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水资源费支出要细编预算、早编预算,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地区和用款单位。
第九条 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水资源费支出,在编制预算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水资源费财务决算要在部门年度财务决算中单项列示,并详细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绩效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提早做好项目库建设,做到先有成熟的项目,后申报项目和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项目包括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和补助盟市项目,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能由盟市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放到盟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5月底前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水资源费资金使用控制额度和项目申报指南,申报的单个项目一般不低于50万元。各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水资源费项目申报工作,并在6月底前按要求将申请文件及项目文本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申报水资源费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用款申请,提交自治区水利厅汇总后一并报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建设安装类项目的申报应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非建设安装类项目申报应编制项目预算支出方案,明确分项支出工作量(实物量)、开支标准及依据,并编写详细的预算支出说明。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业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内容、可行性和必要性、实施效果和组织管理出具规范性评审报告。
自治区水利厅和财政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编制下年度水资源费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自治区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用款,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九条 建设安装类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项目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档案和财务档案要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未能按期完工的项目要调整财政补助指标,对存在严重工作失误和违纪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如数扣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治区水资源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盟市、旗县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各自征收的水资源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