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领购和结算办法的通知》(乌财非税[2013]1391号),现就报送2015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地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将加盖公章的“2015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表”(见附表,电子表格已放在财政内网“ftp://10.68.145.13/下发旗县市区/非税科”)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同时,将电子数据通过财政内网上传至“ftp://10.68.145.13/旗县市区上报/非税科”,我们将集中向自治区财政厅非税处申请印制。印制完成后,由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直接发送到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2、各地要结合历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全面了解各用票单位票据使用量,认真填报2015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原则上,年度中间不再向上级申请印制财政票据。
3、各地要严格按照乌财非税(2013)1391号文件规定,除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公路(桥梁)通行专用收据外,所需票据的工本费由各地财政部门承担,并直接与印刷企业结算。
附件:财政票据使用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