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23号)。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1]7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内财行[2012]1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