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4]1488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和《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内卫发[2014]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43家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2、3)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予以补偿。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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