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发[2014]35号文件的通知》(乌政发[2014]70号)规定,从2014年11月20日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不再缴入国库,支出通过财政专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委所属建设保障费管理机构,在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时,要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非税收入分账户,不得通过任何过渡性账户缴费。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非税收入分账户是,开户行:内蒙古银行乌兰察布新区支行;账户名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账号:104801221010000119—203009。
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收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入市财政局国库经办机构指定的财政专户,支出从该财政专户办理。
三、市住建委所属建设保障费管理机构,在申请支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时,应由市住建委向市财政局(承办科室为经建科)提出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具体程序比照《关于市本级非税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非说[2014]132号)中“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拨付程序”执行。
四、将截止到今年11月20日之前,已缴入预算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部退回财政专户,已从预算内办理的相应支出也一并调整到财政专户列支。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