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近期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 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资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物质保障。当前,我区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增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直接影响着财政收入的总量变动和财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应当把重点税源企业作为当前财源建设的着力点,多方位、多层次给予重点企业重点扶持,着力帮助重点企业解决好生产经营中的关键问题,致力于破解制约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进而稳固扩大税源,优化财源结构,撬动税收增长,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九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稳增长为前提,以培植财源为目的,以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为抓手,以创新支持方式为手段,以完成财政收入任务为目标,突出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重点支持成长型、税收贡献大的重点企业,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质量,促进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同步增长。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财政和金融等手段,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稳固培植重点财源。
2.科技引领,创新驱动。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步伐和扩大生产规模,强化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培植后续财源。
3.明确重点,培植财源。在努力扶持既有财源的同时,依托我区现有产业基础,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明确支持条件,扶优扶强,带动产业发展,促进财政增收。
二、明确支持重点,立足重点企业发展,大力培植财源
(一)支持对象。重点企业主要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具体是指自治区大力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中的大中型工业企业、非资源型企业、骨干企业、纳税大户,特别是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后劲的成长性企业。
(二)支持条件。一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22号)中的纳税大户;二是列入各盟市重点培育的生产有能力、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经营有效益、对财政收入贡献大重点企业;三是对准备停产、严重亏损、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即将关闭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吸附作用,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采取国库现金运作、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投、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着力缓解重点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全力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对列入支持范围的重点企业,正常情况下自治区财政连续支持3年。
三、整合财政资金,加大对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努力培植财源
(一)调整优化存量资金支持。结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对现有财政投向竞争性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优化,集中财力,精准发力。对销售收入实现百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的重点企业给以奖励;对销售收入在百亿元以下、推进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二)增量安排资金精准支持。从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增量中安排资金10亿元,从国库现金运作产生的利息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盟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倍以上的重点企业。
(三)运用国库现金运作撬动银行贷款。在保证未来支付需求和国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度国库资金,扩大国库资金运作规模,积极与有关银行沟通协调,按照不低于存1贷2的比例,选择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盟市重点税源企业,给予一年期以上、正常利率水平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撬动税收增长。
(四)“助保金贷款”引导。对列入重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通过“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旗县政府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共同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五)基金参股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基金公司合作,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支持创新”的原则,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募集社会资本,带动社会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功能。
(六)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壮大。利用财政国库现金运作收入等财政资金,通过参股盟市旗县担保公司,建立融资担保风险保证金,适时组建自治区再担保公司,不断壮大我区担保行业,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贷款担保问题,支持重点企业健康发展。
(七)盟市、旗县财政对重点企业三年内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重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健全财源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切实加强财源建设的组织领导,财政、经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考核各项指标,积极落实各项支持、奖励政策。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财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上下协调,形成围绕一个共同目标,全方位、大力度、多层次支持重点税源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考核评价。对重点企业实行流动淘汰制管理方式。经财政部门支持的重点企业,三年中其销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过30%,实现利润和上缴税收每年增长超过20%,两年不能完成考核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该企业的实施资格,或更换其它企业继续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和督查制度,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跟踪、推进和监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有关支持重点企业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全区重点税源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信息统计制度,按月汇总各盟市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析重点企业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协调推进扶持重点企业、培植财源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