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人行各旗县市区支行: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金〔2014) 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本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利率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75%,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级财政负担5%,旗县财政负担10%。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级财政负担5%,旗县财政负担10%。
三、对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贴息项目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息资金全部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即: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五、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力度,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情况表及年度清算材料,足额安排年度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确保财政贴息资金规范使用。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