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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乌财库[2014]898号

旗县市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的通知>>(内财库[2014]145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公务用车情况的统计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及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2013年度公务用车支出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参公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务用车支出情况表》等2张报表,分别由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填报。报表按照统一表样执行,各单位不得修改报表格式,内容见附件。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各旗(县)数据由各地财政局统计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支付中心,报送时间为10月13日前。

  (二)市本级各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所属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报送时间为10月10日前。

  (三)各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对口部门的数据报送及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于10月13日前,将本科室对口部门汇总数据报送支付中心。

  (四)各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填报的2013年度车辆合计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合计数应与2013年度部门决算中填报数据保持一致。各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务必对上述数据间的衔接关系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三、报送方式

  (一)各旗县先通过财政内网系统报送电子数据(报送路径:ftp://10.68.145.13/旗县市区上报/支付中心)。

  (二)本级各部门需同时向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报送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和电子数据。业务科室将本汇总后电子数据报送支付中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