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盟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业及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全区盟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业及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制度的通知》(内财工〔2014〕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区盟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提高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为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提供全面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决定在现有企业财务信息月报基础上,建立盟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及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乌兰察布市13个盟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所属企业全部纳入编报范围,其中:自治区级工业园区1个,盟市级工业园区12个。以后年度新增工业园区自动纳入报送范围,不再另行通知。重点企业实行分户统计。
二、报送内容
盟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1,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3。
三、报送方式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要同时报送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每月月底,各工业园区企业及重点企业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按时报送至当地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经过认真审核后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同时报送至市财政局,电子数据通过财政内网上报,纸质数据邮寄至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联系人:柏永胜;联系电话:0474-8303712。
四、报送要求
(一)旗县市区财政局要组织好当地工业园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度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从2014年9月份开始,务于每月10日前以工业园区为单位汇总统计上报。
(二)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重点企业主要包括自治区大力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中的当地大中型工业企业、非资源型企业、骨干企业和纳税大户;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22号)的当地企业(不含央企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见附件6)。对不能按时报送企业报表的以及准备停产、严重亏损、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即将关闭的企业不纳入重点企业范围。具体名单由旗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经信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报旗县市区政府审定,由旗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文件,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各旗县财政、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筛选工作,重点支持市场效益好、增税潜力大、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确保有限的信贷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旗县务于2014年9月5日前上报重点企业名单,于2014年9月10日前上报重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各旗县财政、经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五、考核评比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及时、准确报送。我们将对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分月上报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全市企业财务信息统计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