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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此页无正文)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强化法治财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各项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积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公示栏等渠道公开财政部门非涉密政府信息,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坚持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内容;公开方式简便快捷,便于群众知情办事,切实加强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积极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4.财政预算、决算、预算执行等情况;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机关制定的信息公开选项为主动公开的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如该信息由多个科室共同完成,牵头科室负责公开。

  (三)公开流程

  由责任科室负责将政府信息于信息制作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由信息中心在接收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其他公开渠道由责任科室协调办理。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及申请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非主动公开的非涉密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获取该类政府信息,要采用正式文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在组织名称及签章等;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公开主体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信息业务承办科室负责公开,如该信息由多个科室共同完成,牵头科室负责公开。

  (三)申请审批和公开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正式文件由办公室受理,门户网站等数据电文由信息中心受理并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相关业务科室承办,承办科室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书面答复。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主要领导审批的,提交主要领导审批后形成书面答复。由承办科室将书面答复及需要公开资料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办理回复及相关公开事宜。

  (四)公开时限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所需全部资料)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宜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乌财办〔2013〕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