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团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共青团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规〔2019〕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共青团乌兰察布市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做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为支持实施全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负责制。各级团委、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承担补助经费的管理责任,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五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志愿者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比照“三支一扶”政策执行,统一对志愿者生活补贴提高部分、各类社会保险、一次性安家费、培训费给予补助。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不足部分统一按自治区、盟市和旗县1:1:1的比例分级负担。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自治区团委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自治区团委上报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预算申请、绩效目标,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负担的补助经费,同时督促各地落实并及时拨付资金;
(三)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每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向各地分配招募名额;
(二)审核汇总各盟市、旗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申请,提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预算申请及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绩效评价,联合财政部门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团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西部计划”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盟市、旗县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补助资金的办法和招募计划,组织上报招募申请;
(二)落实好“西部计划”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等工作;
(三)做好本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团委根据各盟市、旗县地区特点、苏木、乡镇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全区“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名额,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制定年度招募计划,并于每年11月制定第二年招募计划下达各地团委。各盟市、旗县团委按照年度招募计划于11月中旬向自治区团委提出招募申请。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团委对各盟市、旗县的招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实际招募人数、上年仍在岗人数是否属实,结合志愿者补助标准、岗前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汇总提出“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预算申请,于当年预算一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收到中央提前下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后,根据自治区团委提供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分配方案15个工作日内,连同自治区本级补助经费下达各盟市财政,同时抄送自治区团委。
各盟市财政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后,连同地方补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下拨至旗县财政,旗县财政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后,连同本级补助资金及时按月发放,拨付至志愿者个人账户。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团委、财政厅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并以此作为考核各盟市“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