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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四部门联合印发《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近日,我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联合印发《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依据“四统一、两确保”的基本原则,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管理,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障待遇不变,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后,待遇支付仍按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发【2010】146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乌政办字【2014】1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