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联合转发自治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明确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