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贫困嘎查村中加强驻村干部选派工作的通知》和市委明确的驻村工作队调整原则要求,根据乌兰察布市驻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发放2019年第一季度自治区总队联络员、市委派驻苏木乡镇督导组、市级选派驻村工作队生活补助及督导组用车经费的通知》,现按照2019年第一季度的单位、人员明细拨付发放相关经费5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生活补助382万元
(一)自治区总队联络员5万元
按照《自治区派驻贫困旗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总队管理办法》(内脱贫室发〔2018〕7号)《关于为自治区驻旗县市工作总队联络员和部分市级条管单位驻村工作队员发放生活补助的函》(乌驻村办函〔2018〕24号)文件精神,共需发放生活补助资金5万元。具体为:丰镇市、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10个旗县市共计10人,根据出勤情况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生活补助,按照一季度在岗50天的标准核算。
(二)市委派驻苏木乡镇督导组人员180.5万元
按照《乌兰察布市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苏木乡镇派驻脱贫攻坚督导组的通知》(乌党办发〔2018〕13号)文件精神,根据各督导组人员信息,共需发放生活补助资金180.5万元。具体为:92个督导组共计361人,根据出勤情况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生活补助,按照一季度在岗50天的标准核算。
(三)市直单位派出驻村工作队队员181.5万元
按照《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乌党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根据各单位派出人员信息,共需发放生活补助181.5万元。具体为:90个市直单位(含部分二级单位)派出363人,根据出勤情况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生活补助,按照一季度在岗50天的标准核算。
(四)市级条管单位派出驻村工作队队员15万元
按照《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乌党办发〔2018〕12号)《关于为自治区驻旗县市工作总队联络员和部分市级条管单位驻村工作队员发放生活补助的函》(乌驻村办函〔2018〕24号)文件精神,共需发放生活补助15万元。具体为: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下辖旗县运管所派出10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下辖旗县大队派出15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旗县管理部派出5人,根据出勤情况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生活补助,按照一季度在岗50天的标准核算。
二、督导组用车经费152万元
按照《关于发放市委派驻苏木乡镇脱贫攻坚督导组用车补贴的通知》(乌驻村办发〔2018〕13号)《关于督导组用车经费问题的答复意见》(乌组通字〔2018〕56号)文件精神,共需发放督导组用车经费资金152万元。具体为: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脑木更苏木、红格尔苏木、巴音敖包苏木、江岸苏木、白音朝克图镇等6个苏木镇,按照每个督导组每天480元、一季度在岗50天的标准核算,6个督导组共计14.4万元;其他督导组按照每个督导组每天320元、一季度在岗50天的标准核算,86个督导组共计137.6万元。
三、其它事项
(一)按照“本级财政拨付经费本级使用”原则,自治区总队联络员、市直单位和市级条管单位派出驻村工作队人员生活补助不再拨付到苏木乡镇,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到派出单位,派出单位按照工作队所在旗县市区核定出具的考勤结果据实发放。
(二)市委派驻苏木乡镇督导组中,市级派出人员的生活补助拨付到派出单位,按照督导组所在旗县市区核定出具的考勤结果在派出单位报销;旗县市区派出人员的生活补助统一拨付到旗县市区,由旗县市区核定考勤结果据实发放;市检察院和中院2个条管单位派出人员的生活补助,按照《关于条管单位选派驻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有关事宜的函》(乌党办函〔2018〕6号)文件精神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市委派驻苏木乡镇督导组用车经费统一拨付到督导组组长所在单位,按照《关于督导组用车经费问题的答复意见》(乌组通字〔2018〕56号)文件精神,由组长统筹使用,可凭租车合同(协议)和相应发票、加油发票、过路费票据、维修保养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得以补助形式发放给个人。为督导组派出公车的单位,派出车辆经费单独使用督导组用车经费,不得占用单位公用经费,两头使用、两头报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