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9〕27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各委、办、局:
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最新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将《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1927号,乌财非税〔2018〕1893号转发),自治区本次最新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共37项,较上次自治区公布的目录清单项目减少3项。其中,取消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测费1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属于资源(资产)类收入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将属于补偿性收入的大青山生态补偿费和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2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其他收入;新增1项培训费。
二、本次公布的《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2),为截止目前在我市范围内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已发布在市人民政府及我局门户网站。今后,我局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调整,实时更新《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在市人民政府及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不再另行发文。旗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市财政局公布的《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时更新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2、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