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核定收回有关单位以前年度财政结转专项资金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万元,政府性基金结转万元(详见附表)。
收回的资金将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优先要用于消化市本级财政暂付款和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已收回的专项资金相关单位明后年确需继续使用的,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上述事项,我局将通过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调整。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