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17号),现核定收回有关单位2016年及以前年度实有账户结转结余资金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万元,政府性基金结转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单位收到此文件后,请在10个工作日,将应收回资金交到市财政局国库基本账户,账户名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库;账号:050900000003271001;行号:011203010009。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16〕1858号)要求,“应交回同级财政未交回的存量资金又形成支出的。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以专题汇报的形式汇报相关情况,不予批准的,相应核减该部门对应支出项目当年预算安排”。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预〔2015〕618号)和《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预〔2015〕809号),进行减少“财政拨款结转”、减少“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增加“国库存款”、增加“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的账务处理。
收回的资金,财政在统筹使用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减少“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减少“国库存款”的账务处理。
附件:收回2018年第一批部门实有账户结转结余资金核定表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