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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定额结算事宜的通知

集宁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3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定额结算事宜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起,自治区与盟市实行彻底的增值税分享政策,取消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将原属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部分的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补缴营业税按照现行分配比例与盟市旗县分成。自治区为保证自治区本级改革前既得利益,按照自治区地税局提供数据(已与我市各相关企业核对无误),根据2014年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涉及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数,核定你区每年定额上解自治区920万元,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