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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

局(委、办):

  2018年市本级预算已经市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现将你部门(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们(详见附表),请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执行政策的有关说明

  1.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继续由本级政府预算统一安排。2018年,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本级政府预算单独安排,并批复到部门和单位。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补贴和2017年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额度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仍按现行渠道发放。

  3.职工带薪休假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乌政办字〔2013〕78号)精神,于下一年度3月份前,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核拨,由所在单位发放。另外,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带薪休假工资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乌财综函〔2012〕7号)规定,带薪休假工资审批确定后,不再随当年发生的职工工资普调、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变动、津补贴增长等工资调整而变动。

  4.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教职工正常授课之余安排研究培训活动发放的研修津贴,于下一年度3月份前,经人社、教育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核拨,由各学校发放。

  5.抚恤金、丧葬费以及新增已故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不批复到部门和单位,根据批准的额度据实拨付。

  6.年度内因人员死亡或者调出结余的工资薪金(含职工带薪休假工资、公务移动通讯费、公务通勤补助费)或离退休费指标予以核减,但核定的公用经费(含离退休公用特需费)年度内不再扣回。年度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时,据实拨付工资薪金,但本年度内不增加基本公用经费。

  7.行政单位的基本公用经费标准与上年相比进行适当压缩,参公和事业单位与上年度持平。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仍按简化程序,通过我局支付中心直接办理支付,主办科室不审核,预算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均衡使用。涉及“三公”经费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突破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

  8.基层预算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为了重点保障局机关的业务工作需要,经我局主办科室批准,可以在总指标额度内,适当调剂基层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指标,但必须保证基层预算单位的基本运转和有关事业任务的完成。

  9.部门的公用取暖费,按照供热协议合同以及供热面积评审报告核算的金额批复到部门,由部门将公用取暖费直接支付到供热公司。

  10.依据公车改革政策,为满足各部门和单位的事业运转,2018年,适当安排车辆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租赁费。车辆运行维护费标准结合“三公”经费预算数制定,对实行车改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车改后保留车辆数和工作量大小分类分档安排;对未实行车改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在职人员编制数分类分档安排。公务用车租赁费标准,对实行车改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在职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分类分档安排;为未实行车改的部门和单位,不安排公务用车租赁费。公务用车租赁费不属于公车运行维护费范畴。

  二、依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措施

  (一)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各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数的公开工作。各部门务必于2018年2月9日前,将部门预算公开信息,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实现自治区和盟市信息共享共建,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

  (二)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组织非税收入,按照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应收尽收,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坐收坐支。

  (三)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约束力。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预算执行中,除应急救灾支出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各部门确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起的新增支出,应首先从本部门上年结转等存量资金安排,确实无法满足的,再从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务费和专项业务费中自行调剂解决。

  (四)大力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2018年市本级部门“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三公”经费预算数。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等活动,进一步压缩会议、培训、文件、差旅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规范公务接待,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五)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完善支出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财经纪律,加大对各项支出的审核管理力度,对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支出一律予以清理取消。加强人员经费管理,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定期核查制度,严肃查处“吃空饷”,认真清理查扣人员异动过程中多发、套领薪金等违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薪金标准和发放时限。

  (六)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扩大采购规模,积极理顺管理机制,全力促进规范操作,大力加强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政办发〔2014〕10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预〔2015〕956号)。2018年,大力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各预算部门应对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预算绩效目标、评价结果及相应的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予以公开,进一步提高预算安排质量,加大资金使用效益。

  (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盘活存量资金。对年初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各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分配下达到旗县市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要及时拨付。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对使用本级财力安排的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结转;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连续结转2年以上,且已分配到部门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资金以及部门实有账户资金结转2年以上,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九)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市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各部门预算执行和“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部门预算执行。

  此复。

  附件:2018年局(委、办)部门预算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