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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关于市与旗县市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旗县市区中心支行,市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要求,现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本级与旗县市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水资源税均纳入自治区与市级、旗县市区共享范围,自治区本级分享65%,盟市按税收缴纳地分享35%。我市分享的35%部分,市与旗县(市、区)之间的分享比例为72%:28%。

  二、科目设置

  水资源税所涉及的相关缴库科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106号)执行。

  三、收入缴库和退库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列“水资源税”(10107款)下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65%,市本级25%,旗县(市区)10%”。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水资源税退税的,由各级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相关退库流程办理,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65%,市本级25%,旗县(市区)10%”。

  四、基数返还/上解核定

  以2016年12月与2017年1-11月旗县市区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数为基数核定返还/上解,具体数额待自治区财政厅正式发文通知后另行决定。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征缴工作,严格按规定比例、规定级次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