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牧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8〕959号),并按照市领导批示同意的《关于2018年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和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的请示》(乌财农[2018]118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组织能力建设,包括改善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先进技术推广运用、市场推广和建立生产标准规范体系等。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扶持,一是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二是提高农牧民在运行机制、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逐步实现有比较完备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有比较规范的服务内容、有统一营销网络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该资金下达到各旗县(市)区财政局,遵循“资金、责任、管理”到旗到县的原则,旗县以项目的形式上报市局进行备案,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具体支持额度各地可依据合作组织规模以及服务能力自行确定。
二、 重点支持的内容:
(一)改善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专业生产急需的水、电、路配套及圈舍、窖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支持延伸服务链条的包装、初加工等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及先进技术推广运用。支持购置小型农牧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及信息等设备;支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技术培训。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畜产品和农村牧区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三)市场推广和建立生产标准规范。支持开展无公害、绿色等农畜产品质量认证;支持统一包装,申请商标,树立品牌;支持以参展、办展、办节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支持按照无公害等农畜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专业生产标准规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品种改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七i品害(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品种改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申报及备案条件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旗县(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6〕3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农牧民合作组织发展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2016年10月9日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设立条件也要满足法律的有关规定。农区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牧区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 户,并且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牧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成立,符合我市优势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大。
(六)经营记录良好。近两年没有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纳税、金融信贷、环保等违法处罚记录。
(七)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扶持。对同一专业合作组织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连续扶持。
四、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方式:
(一)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建成的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审核验收合格,通过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审核验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资金扶持范围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重点用于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银行贷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的控制指标额度。
(三)项目补助。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扶持范围的,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合格后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五、有关备案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6〕3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财农[2016] 828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并采取逐级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
(二)旗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组织申报并评审,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合作组织,追缴以前年度所支持的资金且以后年度再不安排扶持资金。同时,减少或者取消该旗县次年项目资金额度。
(三)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拟支持的项目通过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上报文件附报旗县(市)区具体通过意见。(上报文件两份)
(四)市财政局对上报备案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旗县上报的排序通过备案并上报自治区,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以立项支持。
(五)为确保资金下达的时效性,凡未按照市局要求时限上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市局将通过备案的项目在全市财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旗县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六)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当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文本处理后报送2份,并将电子原始数据发至wlcbnck@126.com。(文本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录并编号,印章要齐全)。
(七)请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务必于2018年11月1日前,将2018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候。
联系人:刘 瑞 联系电话:0474-8303711
附件:2018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