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各旗县(市)区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牧业新技术,提高农牧业科技水平,保障农畜产品供给,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动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规[20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8〕959号)有关要求,并按照 市领导批示同意的《关于2018年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和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的请示》(乌财农[2018]118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2018年,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牧业技术,增强农牧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科技水平。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牧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牧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牧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实用简便,对促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
该资金下达到各旗县(市)区财政局,遵循“资金、责任、管理”到旗到县的原则,旗县以项目的形式上报市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及备案,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 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为50-80万元,具体支持额度各地可依据合作组织规模以及服务能力自行确定。
二、重点支持的内容:
(一)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主要农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技术等。包括肉牛、肉羊、生猪和水产品养殖、良种繁育和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推广,大豆、玉米、马铃薯、小麦、油料作物新品种和专用品种、珍稀蔬菜优良新品种及其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二>有效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等。
<四>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重点支持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提升耕地质量的配套技术。 农技
<五>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设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牧业技术,鼓励引导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新品种新技术引用、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技术示范核心区必要的基础设施补助及农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推广人员能力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偿还债务、建 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扶持对象及扶持方式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个人等。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资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农技推广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申报及备案条件
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扶持对象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规[2016]4号)文件相关要求,此外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2016年10月9日前依法登记注册。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标准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明细)、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收益。
五、有关备案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规[2016]4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乌财农[2016]483号)有关要求 ,结合当地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并采取逐级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
(二)旗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组织申报并评审,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合作组织,追缴以前年度所支持的资金且以后年度再不安排扶持资金。同时,减少或者取消该旗县次年项目资金额度 。
(三)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拟支持的项目通过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上报文件附报旗县(市)区具体通过意见。(上报文件两份)
(四)市财政局对上报备案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旗县上报的排序通过备案并上报自治区,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以立项支持。
(五)为确保资金下达的时效性,凡未按照市局要求时限上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市局将通过备案的项目在全市财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旗县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六)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当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文本处理后报送2份,并将电子原始数据发至wlcbnck@126.com。(文本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录并编号,印章要齐全)。
(七)请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务必于2018年11月1日前,将 2018 年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候。
联系人:刘 瑞 联系电话:0474-8303711
附件:2018年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