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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8〕1214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区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放开和下放17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5项)

  1.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2.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

  4.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

  5.公共交通IC借记卡押金。

  (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9项)

  1.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2.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收费标准。

  3.自愿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4.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5.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6.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及评价收费标准。

  7.放开自治区辖区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和地方国企与央企、地方国企与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传统旅客列车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和铁路行李运价率。

  8.放开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自备车检修费、联运代理服务收费、客票代理服务收费、货物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服务费、装卸和仓储费、铁路专用线代维费。

  以上收费项目放开后,凡属国铁铁路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企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多经、集经)客货运输价格和收费统一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铁路企业开展以上业务或“门到站”、“站到门”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由企业自主定价。

  (三)下放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共3项)

  1.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中的课外实践活动费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3.公共汽车票价及城市轨道交通运价、巡游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原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扩大授权范围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所有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一)认真梳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对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由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性活动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服务费用均由审批部门支付。

  三、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规字[2018]736号)有关规定,目录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录之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执收单位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开展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服务活动,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执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或强制费,收入的使用办法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二)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检验等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