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