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预规〔2017〕9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预规〔20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内财预〔2017〕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预规〔2017〕9号)精神,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内财预〔2017〕225号)要求,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本级预算安排,设立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建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2号)相关规定,现制定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实施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强各旗县市区政府落实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确定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逐步使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旗县(市、区)农牧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旗县市区的支持。
(二)促进均等。通过激励手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市财政对吸纳外省(区、市)、跨盟市落户和旗县市区之间落户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吸纳外省(区、市)、跨盟市流动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支持,兼顾市财政对吸纳外省(区、市)、跨盟市流动的支持和强化旗县市区政府均衡旗县之间流动的职责。
(四)积极引导。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部分旗县市区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已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二、分配办法
市财政奖励资金根据各旗县(市、区)农牧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牧业转移人口流动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外省(区、市)、跨盟市流动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
(一)农牧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审核汇总的数据,区分吸纳外省(区、市)落户、跨盟市落户和旗县之间落户人数,采用不同权重,体现各旗县市区在吸纳不同流入地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差异。
(二)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是参考各旗县市区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较高的落户地的支持。
(三)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旗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奖励力度,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工作进展和绩效。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等方面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旗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采取按旗县市区测算,按旗县市区下达。
(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用于提供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三)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加强资金监管,接受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四、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