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预〔2018〕320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旗县市区中心支行,市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授权,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环境保护税均纳入自治区与市级、旗县市区共享范围,自治区本级分享35%,盟市按税收缴纳地分享65%。我市分享的65%部分,市与旗县(市、区)之间的分享比例为70%:30%。
二、科目设置
环境保护税所涉及的相关缴库科目,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158号)执行。
三、收入缴库和退库
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列“环境保护税”(10121款)下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35%,市本级45.5%,旗县(市区)19.5%”。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环境保护税退税的,由各级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相关退库流程办理,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35%,市本级45.5%,旗县(市区)19.5%”。
四、基数返还/上解核定
以2014-2016年三年排污费实际征收平均数为基数核定返还/上解,具体数额待自治区财政厅正式发文通知后另行决定。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征缴工作,严格按规定比例、规定级次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2018年3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