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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乌财非税函〔2018〕125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社会团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乌财综〔2006〕337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乌财非税〔2015〕198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财政票据销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非税〔2018〕784号)规定,我局将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开展2018年度财政票据销毁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毁范围

  本次销毁的财政票据范围是:

  1.截止到2018年6月底,由市财政局核发的保存期达到五年的财政票据存根;

  2.截止到2018年6月底,由市财政局核发的保存期达到三年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

  3.市财政局在2014年明确规定已停止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

  二、销毁程序和方式

  市直各用票单位,应将上述销毁范围的财政票据存根和空白财政票据,分票种、分年度按票段号顺序认真整理,装订成册,填制《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于2018年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审核;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向报送单位下达《财政票据存根销毁通知单》(见附件2)一式二份;市财政局将各用票单位应销毁的财政票据集中后统一销毁,并由监销人填写《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证明》(见附件3)一式二份,分别交市财政局和用票据单位备案。对于市交警、各大中专院校和医疗机构等用票据量较大的单位,可由用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派专人到现场单独予以审核和监销。

  三、相关要求

  1.从2018年起,我市财政票据销毁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市财政局负责销毁市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或受自治区财政厅委托销毁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销毁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或受市财政局委托销毁市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销毁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对财政票据用量较大的市交警、大中专院校和医疗机构等用票单位,可根据单位申请每年单独进行一次。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用票单位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2.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当按顺序整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应装订在财务会计凭证中。达到保存期期限后,向市财政局申请销毁。对之前已装订在财务会计凭证中并达到保存期限的票据存根,要在填制《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时注明“该票据存财政票据存根根装订于XXXX年的XX号凭证中”。今后,用票单位不得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于财务会计凭证中。

  3.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财政票据,要全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在填制《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中备注说明,一并予以销毁。

  4.对丢失的财政票据,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在填制《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中备注说明。

  5.对市财政局于2014年已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除身份证收费票据以外)的所有手写和定额财政票据,各用票单位要继续认真进行清理,并在本次销毁票据工作中一并予以销毁。

  附件: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