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卫计委,市直属医疗机构: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并实施医疗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内财非税便函〔2016〕15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64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经市财政局和市卫计委研究决定,在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和启用的目标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全区各地实施的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统一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研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疗票据管理系统”)。该系统采取自治区集中部署模式,并应用于互联网上,统一规范基本功能、业务流程、数据模型和数据编码等信息标准,建立系统内部统一的控制管理、权限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功能,满足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需求。
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是依托现有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医疗票据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使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收费票据的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监控、源头管控、实时查询、信息共享,为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满足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要求,提供信息互联平台和数据支持。
二、实施和启用的范围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所属医疗机构及本区域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为本次全面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范围。
三、实施步骤和启用时间
(一)实施步骤
1.财政部门。2018年6月底前,在市、旗县两级财政部门完成医疗票据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等实施工作,完成全市医疗机构基础信息收集、整理、汇总报送。2018年7月1日起,实现市、旗县两级财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厅的纵向互通。
2.医疗机构。2018年7月底前,在全市医疗机构完成基础信息初始化以及医疗票据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等实施工作,实现财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横向联通。2018年8月1日起,使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可通过医疗票据管理系统,实现对医疗收费票据年度使用计划的报送、申请领用、登记入库、保管使用、审验缴销等功能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对于无自身业务系统的医疗机构,可选择直接使用模式,即医疗票据管理系统无需与医疗机构自身业务系统接口相链接,直接使用该系统实现医疗收费票据全程电子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对于有身业务系统的医疗机构,可选择接口使用模式,即医疗票据管理系统需与医疗机构自身业务系统接口相链接,实现医疗收费票据全程电子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3.实施单位。医疗票据管理系统由实施单位负责进行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服务工作。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系统实施、医疗机构业务系统接口对接、试运行、人员培训等方案的制定,在市、旗县两级财政部门,完成系统基础信息初始化和系统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试运行等工作;2018年7月底之前,在全市医疗机构完成系统基础信息初始化以及系统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试运行等工作。同时,负责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后期系统运行情况跟踪、维护等服务。
(二)启用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为防止浪费,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各类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全面停止使用各类旧版医疗收费票据。
四、准备工作
(一)硬件准备
市、旗县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在6月底前配齐装有Windows XP或Windows7操作系统的计算机(CPU主频高于1GH、内存容量大于2G,硬盘剩余空间在20G以上),推荐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以及针式打印机。
(二)报送医疗票据使用计划
为了确保全市按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各旗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市直属医疗机构,要在6月底前,将各自下半年所需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计划按统一格式(见附件7)分别报送(电子和纸质表格同时报送)至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三)采集基本信息
各旗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市直属医疗机构,务于6月底前,将所属各医疗机构及本区域内其他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基本信息采集表1(见附件8)和基本信息采集表2(见附件9)电子版分别报送至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五、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是,自治区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蒙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等公立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规格、式样、内容和适用范围
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规格、式样、内容和适用范围等由自治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确定,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厅同意,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不得自定或随意改变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等。
(一)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规格、式样、内容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挂号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三类。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按照开票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两种,每种收费票据设置为三联。具体规格、式样、内容见附件1—5。
(二)医疗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1.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以下医疗收入,可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1)诊察费;(2)检查费;(3)化验费;(4)治疗费;(5)手术费;(6)卫生材料费;(7) 药品费(西药费、蒙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8) 药事服务费;(9) 一般诊疗费;(10)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11)其他门诊收费。
2.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以下医疗收入,可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1)床位费;(2)诊察费;(3)检查费;(4)化验费;(5)治疗费;(6)手术费;(7)护理费;(8)卫生材料费;(9)药品费(西药费、蒙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10)药事服务费;(11)一般诊疗费;(12)其他住院收费。
挂号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三)医疗机构以下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1.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2.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3.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4.取得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科教项目收入;5.开展相关活动取得的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其他收入。
七、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申领、核发
(一)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
医疗收费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并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区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区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
医疗收费票据由各医疗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市直属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6)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领用;旗县市区所属医疗机构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各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申请领用。
(三)医疗收费票据的核发
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每次发放数量一般不超过医疗机构6个月的使用量。
1.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2.凭证领用。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填制财政票据审验表,见附件10),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八、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
(一)医疗票据的使用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挂号收入、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二)医疗收费票据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和票据专柜或专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存、缴销等工作,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三)医疗收费票据的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但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
九、实施和启用工作的要求
(一)费用结算
1.医疗票据管理系统的费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的实施费和维护费分别由市、旗县两级财政部门承担;医疗票据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端的实施费和维护费,由各医疗机构或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
2.医疗收费票据的工本费。医疗收费票据工费,由用票医疗机构或旗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并与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医疗票据印刷企业直接结算。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向用票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部门收取票据工本费、运输费、搬运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卫生健康部门在集中统一结算时,应按医疗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实际工本费据实支付,不得向医疗机构加价收取票据工本费、运输费、搬运费等任何费用。
(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
1.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并将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2.卫生健康部门管理职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监督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
3.医疗机构管理职责。各医疗机构及其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卫生健康、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医疗收费票据的电子化改革。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工作,涉及医疗机构数量多、分布面广等情况,需要市、旗县两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与实施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和启用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实施和使用票据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为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和实施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卫生厅将跟踪检查各盟市工作进展情况,市财政局也将会同市卫计委对各旗县市区的进展进行督查。对拒不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改革,不按时规定时间启用新版医疗票据的地区和单位,将采取通报、暂停发放医疗收费票据等措施,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和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工作。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挂号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5.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6.市直所属医疗机构名单
7.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计划表
8.卫生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1)
9.卫生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2)
10.财政票据审验表
11.内财非税便函〔2016〕15号
12.内财非税〔2018〕640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卫计委
2018年6月20日
附件: